文物和文化遺產承載著中華民族的基因和血脈,實證中華五千年的燦爛文明。在新疆出土的各類考古實物中,吐魯番出土文書內容豐富,形式多樣,既有在吐魯番本地書寫的,也有來自庭州、伊州、敦煌乃至洛州等地的,內容涉及唐代朝廷詔敕、律文、儒家典籍、軍政機構文牒、衣物疏、功德疏、籍帳、借貸、買賣以及宗教等方方面面。吐魯番文書不僅實證了唐朝對西域的有效管轄與治理,也反映出這一時期我國“大一統(tǒng)”格局的深化拓展,是中華民族共同體不斷發(fā)展的生動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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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視頻:《史話新疆·吐魯番文書》? ?視頻來源:央視網(wǎng)
唐朝中央政令在西域迅速實施。政令通達、執(zhí)行有力,是中央政權對地方進行有效管轄與治理的標志。在唐朝,中央政令不僅能夠迅速傳達到西域地區(qū),而且能夠得到迅速實施。這一點,從吐魯番出土文書中可以得到有力印證。
例如,《唐貞觀十四年(640年)西州高昌縣李石住等戶手實》的申報日期為“貞觀十四年九月”,這說明唐朝平定高昌不久,就責令西州民戶申報手實(手實是指編戶呈報戶口資產的文書),以備官府編制戶籍。由此可以看出唐朝中央政令、戶籍制度都在西州地區(qū)得到了迅速實施。
又如,《武周載初元年(690年)西州高昌縣寧和才等戶手實》亦有明確申報日期“載初元年壹月”。689年冬,武則天改永昌年號為“載初”。690年初,改元詔令就從東都洛陽傳至西州官府,各縣民戶按照載初年號申報手實。
唐朝戶籍制度在西域有效落實。戶籍是政府加強社會治理和人口管理的主要途徑,加強邊疆地區(qū)戶籍管理,是中央政府對所轄地區(qū)直接行使主權和治權的標志。對于唐代戶籍的編制與管理,《唐會要》《新唐書》以及《唐律疏議》中均有記載。
其一,從唐代造籍程序來看,戶籍編制以民戶申報的手實作為基礎資料。官府先是讓民戶自報手實,即戶主如實申報自家人口與戶內受田數(shù)額,然后再匯總成卷,逐級上報,用于編制戶籍。在吐魯番出土文書中,有涉及唐代手實文書十余件,其登載內容符合唐代造籍的規(guī)定。
其二,從唐代戶籍管理措施來看,編制好的戶籍以鄉(xiāng)別為卷,并且在戶籍卷騎縫中注明州縣及年籍,還要加蓋州、縣官府印章。例如,《唐開元十九年(731年)西州柳中縣高寧鄉(xiāng)籍》中,不僅蓋有“柳中縣印”多處,文書騎縫還殘存“柳中縣高寧鄉(xiāng)開元十九年籍”等字樣,其制式符合唐代戶籍管理的規(guī)定。
其三,從唐代律令規(guī)定來看,民戶都要如實申報當戶人口與田畝信息,不得脫戶漏口,否則會受到嚴懲。例如,《武周載初元年西州高昌縣寧和才等戶手實》不僅完整登載了該戶人口與田畝信息,還注明了“右件人見存籍帳”“右件妻籍后娶為妻漏附”等戶內人口變動信息。
唐朝田令在西域貫徹施行。均田制是唐前期重要的土地制度,唐朝平定高昌后,均田令在西域也得到不同程度的實施。在吐魯番出土文書中,有多份涉及田籍、受田、退田類文書資料,從這些文書所登記的“合受田”“應受田”數(shù)額來看,均與唐《田令》所規(guī)定的“狹鄉(xiāng)”受田標準相符。
例如,《唐貞觀年間西州高昌縣手實二》有某戶“應受田六十一畝”的記載,這一數(shù)額符合唐《田令》關于“狹鄉(xiāng)”地區(qū)“一丁男”或“一中男”(18歲以上)的受田規(guī)定。
又如,《唐開元四年(716年)西州高昌縣安西鄉(xiāng)安樂里籍》有某戶“應受田七十六畝”的記載,這一數(shù)額符合唐《田令》關于“狹鄉(xiāng)”地區(qū)一丁男(60畝)加一寡(15畝)、再加1畝居住園宅的受田規(guī)定。
唐朝賦役令在西域得到執(zhí)行。租庸調制是唐前期主要稅制,其征收對象是“丁男”。據(jù)《新唐書》記載,“租庸調之法,以人丁為本”。吐魯番出土唐代戶籍文書中,既注明了戶內人口及其年齡,也注明了戶內家庭成員所處的“黃小中丁老”年狀、戶內人口的身份和健康狀況,以及“課戶見輸”“課戶不輸”等輸納課役的情況。
例如,《唐開元四年(716年)西州柳中縣高寧鄉(xiāng)籍》中,就有“戶主江義宣年貳拾貳歲,白丁親侍,下中戶,課戶不輸”的記載。不僅如此,唐代吐魯番地區(qū)每丁應輸納的租稅數(shù)額亦與唐《賦役令》的規(guī)定一致。唐前期租稅輸納是以人丁為基礎的,根據(jù)給田基準額,“寬鄉(xiāng)”地區(qū)租稅數(shù)額是每丁“租二石”,“狹鄉(xiāng)”地區(qū)租稅數(shù)額是每丁“租六斗”。從吐魯番出土文書記載的租稅信息來看,吐魯番作為“狹鄉(xiāng)”地區(qū),一丁的給田基準額是六畝永業(yè)田,租稅數(shù)額是六斗。
唐朝律令在西域的貫徹執(zhí)行。在吐魯番出土文書中,涉及唐代法制類文書較多,從通行全國的律令,到中央王朝的制敕,再到地方的判例均有涉及,包括律、令、格、式、制敕文書、判、牒、案卷等類別,內容涉及地租糾紛、逃避徭役、納課違番、盜物計贓、征行捕亡等公私案件。
例如,吐魯番出土的《唐律疏議·名例律》殘卷,其內容為《唐律疏議》卷六《名例律》中“稱眾謀”和“稱加減”條“疏議”中的一部分,文中鈐有兩處朱印,印文為“西州都督府之印”。此外,在吐魯番出土的籍帳、借貸、買賣、辯辭等類別的文書中,也多有涉及唐代法律制度在西域的實施情況。
例如,吐魯番出土的唐代手實中,戶主在手實結尾都要寫保證辭,保證其申報內容完全屬實。常見的保證辭有“牒被責當戶手實,具注如前,更無加減。若后虛妄,求依法受罪,謹牒”“牒件通當戶新舊口田段畝數(shù)、四至、具狀如前。如后有人糺告隱漏一口,求受違敕之罪。謹牒”。其中,“依法”“違敕”依據(jù)的都是唐代律令以及政府的敕令行。
吐魯番出土文書不僅直觀反映出唐朝中央政令在西域施行的歷史事實,而且有力證實唐代的戶籍管理制度、田地制度、賦稅制度以及法律制度在西域都得到了貫徹,國家權力直接到達了邊疆,推動邊疆與內地一體化程度不斷加深,有力鞏固和發(fā)展了“大一統(tǒng)”的局面。
來源:中國民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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