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辦法-昆都侖區(qū)人民政府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辦法 (2001年11月21日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4年5月30日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國家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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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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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21日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24年5月30日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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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國家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結(jié)合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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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在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nèi),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向行政復議機關(guān)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guān)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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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行政復議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lǐng)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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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機關(guān)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為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guī)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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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行政復議機關(guān)應當確保行政復議機構(gòu)的人員配備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提高行政復議人員專業(yè)素質(zhì),根據(jù)工作需要保障辦案場所、裝備等設施。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復議工作經(jīng)費列入本級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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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機構(gò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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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行政復議機構(gòu)應當對下級行政復議機構(gòu)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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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行政復議機構(gòu)應當按照行政復議人員工作規(guī)范加強對行政復議人員的業(yè)務考核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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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機構(gòu)中初次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并參加統(tǒng)一職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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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行政復議人員在履行辦案職責時,應當衣著整齊規(guī)范,佩戴行政復議專用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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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行政復議機關(guān)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進行調(diào)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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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diào)解應當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quán)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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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行政復議機關(guān)應當加強行政復議調(diào)解工作,在提出申請、案件受理、案件審理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充分發(fā)揮調(diào)解在矛盾糾紛化解中的基礎(chǔ)性作用,建立人民調(diào)解、行政調(diào)解和司法調(diào)解的銜接機制,積極引入專業(yè)調(diào)解組織參與行政復議調(diào)解,推動行政爭議實質(zhì)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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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對在行政復議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qū)有關(guān)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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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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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guān)應當當場制作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筆錄,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由申請人核對后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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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申請人可以自行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通過司法所協(xié)助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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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可以協(xié)助申請人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等渠道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將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轉(zhuǎn)遞行政復議機關(gu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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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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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復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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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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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與被復議的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guān)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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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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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申請人與受托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quán)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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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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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住址或者住所、聯(lián)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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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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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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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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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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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無法判斷行政復議申請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機關(guān)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nèi)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一次性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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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復議申請書中需要補正的具體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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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要補正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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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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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逾期未補正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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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行政復議機構(gòu)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后依法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和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以及其他有關(guān)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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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行政復議答復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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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請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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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jù)、理由以及法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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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的意見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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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申請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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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出答復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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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當事人認為行政復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或者有其他關(guān)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有權(quán)申請行政復議人員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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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或者有其他關(guān)系,應當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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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款規(guī)定適用于記錄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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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行政復議機構(gòu)應當自收到回避申請之日起三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和主動申請回避的人員在行政復議機構(gòu)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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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行政復議人員履行調(diào)解、調(diào)查取證等職責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行政復議工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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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人員向有關(guān)單位調(diào)查取證時,復制、調(diào)取的有關(guān)文件和資料,應當由被調(diào)查單位提供人簽字,并注明日期、加蓋單位印章;向有關(guān)個人進行詢問時,應當制作詢問筆錄,由被詢問人核對后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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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被申請人的負責人應當參加聽證。不能參加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參加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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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的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guān)的正職、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復議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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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是指被申請人具體行使被復議行政行為行政職權(quán)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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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有共同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可以由共同被申請人協(xié)商確定的行政機關(guān)負責人參加聽證,也可以由行政復議機構(gòu)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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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行政復議機構(gòu)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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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對當事人身份,告知當事人權(quán)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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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事人陳述事實、理由和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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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事人舉證、質(zh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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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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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當事人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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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當事人最后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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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后簽字。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的,在筆錄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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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jīng)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quán)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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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構(gòu)應當提請行政復議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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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重大、疑難、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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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業(yè)性、技術(shù)性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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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復議機構(gòu)集體討論后意見分歧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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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申請人為自治區(qū)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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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復議機構(gòu)認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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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機構(gòu)應當記錄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咨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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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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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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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理由、依據(jù)、請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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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復議機關(guān)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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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復議結(ji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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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救濟途徑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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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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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調(diào)解書、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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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調(diào)解書、意見書后將履行情況報告行政復議機關(guān),同時抄送行政復議機構(gò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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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第三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調(diào)解書的,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guān)提出責令履行的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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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向上級行政復議機關(guān)申請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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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復議機關(guān)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駁回申請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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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復議機關(guān)無正當理由中止行政復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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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國家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已經(jīng)作出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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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