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不服包頭市公安局昆都侖區(qū)分局行政處罰案-昆都侖區(qū)人民政府
包頭市昆都侖區(qū)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包昆府復決字〔2023〕第23號 申請人:郭某某,女,漢族,1979年2月3日出生,身份證號:15020319XXXXXX2728,住青山區(qū)富強南路88號中建御瀾世家1號樓206號。被申請人:包頭市公安局昆都侖區(qū)分局,住所地包頭市昆都侖區(qū)黃河大街75號。法定代表人:高玉璞,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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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昆都侖區(qū)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包昆府復決字〔2023〕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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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郭某某,女,漢族,1979年2月3日出生,身份證號:15020319XXXXXX2728,住青山區(qū)富強南路88號中建御瀾世家1號樓206號。
被申請人:包頭市公安局昆都侖區(qū)分局,住所地包頭市昆都侖區(qū)黃河大街75號。
法定代表人:高玉璞,局長。
申請人郭某某不服被申請人包頭市公安局昆都侖區(qū)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于2023年1月11日向我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包頭市公安局昆都侖區(qū)分局作出的包公昆(前)行罰決字〔2022〕187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以毆打他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壹仟元的處罰。本機關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2022年5月22日下午16時左右,我和老公谷某某帶孩子到烏蘭道包九中對面夢緣書店買書,我老公先下車后剛到書店門口,突然就沖上來一個人,對我老公態(tài)度十分囂張,不讓我在那停車,讓我趕快開走,我老公當時以為是城管,就說買本書馬上就走,他上來揪著我老公說,你也不問問這是什么地方,知道我是誰不,敢在這停車,不開走我弄死你。這時我老公聞到他滿身酒氣,不停的沖上來糾纏,還說你也不打聽打聽烏蘭道這片誰不認識我。我老公看是個酒鬼就沒理他上了書店的臺階,他還是往我老公身上撲,嘴里一直罵的特別難聽,這時我從車上下來走過來就問了一句怎么了?酒鬼反手就是一拳打到我右側頸動脈,當時我都蒙住了,他身上還掉出一條鐵鏈,我老公一看他酒后打人,為了保護我上去拉架跟他發(fā)生了撕扯,過程上他把我按到地上,我老公一直喊腿疼、腿斷了他也不停手,導致我老公左腿韌帶斷裂,當時膝蓋就腫起來了。我上去拉酒鬼拉不開就拍了他一下,又被他打了一拳,他還說自己是老師,要讓我家孩子參加不了高考,要弄死我們一家。我姑娘一直用手機錄像,這時他兒子沖過來一把抓住我姑娘拿手機的手,威脅我姑娘讓她把視頻刪了要不就抽她,我姑娘嚇壞了,當時把視頻刪了他兒子才罷休。這期間酒鬼一直威脅辱罵我們一家,說派出所里有人讓我們等著,我當時受傷站不起來了,我非常害怕就打110報警了,這時過來一男一女兩個人還有酒鬼兒子拉著酒鬼跑到了包頭日報社家屬樓里,我姑娘嚇的坐在車里,我老公腿動不了,我就沒敢跟進去就在路邊等警察,好一會兒警察來了,接警的是前進道派出所王躍強,他簡單問了情況,我們也告訴他酒鬼跑進了日報社家屬樓。當時民警王躍強并沒有尋找酒鬼,只是讓我們先去醫(yī)院看病等他通知。當時我們到包鋼三醫(yī)院掛了急診,醫(yī)生說我老公腿傷的很嚴重必須住院,于是當晚就住院了,我也頭痛、全身都痛、惡心想吐,也做了CT檢查,住院期間民警王躍強從未主動聯(lián)系過我們,第四天我打電話給王躍強,他說要去一戶一戶排查走訪,我說日報社家屬樓一共就兩棟老樓房,他堅持讓我們等消息,后來我們打電話民警王躍強就不接了。我沒辦法就在微信 24 小時警務里提問,為什么不能通過人臉識別找人,要一戶一戶排查,明顯是在糊弄我們,后來通過 24 小時警務后,他第一次給我們打了電話,讓我去派出所用我們提供的手機拍到的照片,人臉識別找到了酒鬼的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當時是下午五點多,民警王躍強說你回去吧,說他們吃完飯就去找人,還提醒我不讓我們做傷害鑒定,如果做了就不給我們調解,還要頂格拘留我老公,說我沒事、不處罰,讓我們等通知。直到我老公出院也沒聯(lián)系我們,后來我們實在沒有辦法了,找了市局督查介入此事后。6月14日民警王躍強讓我們去派出所才立案做了筆錄,還在電話里不停的追問市局督察怎么會知道這個事,每天派出所幾十起、包頭市幾百起打架事件,怎么就能知道你們的事,嚇的我們只能說不知道,他之前一直就沒有立案,我們更加堅信酒鬼在這一片確實有勢力,有酒鬼在他管片酒后滋事,他不管不問、各種推脫不立案、不找人,市局督查當時給出的建議是盡快調解并處理,我們堅持要求做傷害鑒定。三個月后傷害鑒定下來,民警王躍強給我們打電話就讓我們準備好醫(yī)院看病單據等通知,后來又是漫長的等待,期間我們打過幾次電話,他說案子這么多顧不上,就是讓我們等,后來就不接電話了。直到12月12日他打電話態(tài)度特別好,讓我們拿上單據到派出所給我們調解,下午兩點半去了就把我們的手機和身上的東西都沒收后鎖到鐵柵欄里,等了半天把我們一個一個叫出去錄指紋、拍照還拿來行政處罰決定書讓我們簽字,不簽字就不讓走,說這么點事還找督查把他調查了一個月,說不服可以去政府行政復議,一直把我們關到晚上快十點出來,我有糖尿病期間血糖低頭暈的不行,喊他們要吃點東西他們根本不理,出來后頭暈心慌抖的根本走不了,差點暈倒。
我復議的理由是,民警王躍強從不主動處理案件,拖了半年之久,酒鬼打傷我老公,我上去拉架,拉不動拍了他一下也要頂格處理我,在之前還說我沒什么事不做處罰,就因為我報24小時警務,還找市局督查激怒了王躍強,他是打擊報復我,在市局督查和24小警務介入后對我們不滿,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只字不提對方酒后滋事、先動手打人、在學校門口囂張辱罵、擾亂社會治安。我老公為了保護我上去拉架才和酒鬼發(fā)生撕扯,而且他當時身上掉出鐵鏈,特別兇狠,就像電視里的黑社會一樣,我老公怕他再從身上掏出別的兇器,應當屬于正當防衛(wèi)。事后我們雙方和市局督查都想調解,王躍強不做責任認定,給我們定性成互毆,我和我老公都被打傷,酒鬼一點傷沒有,王躍強堅決不給我們調解,還要把我們和酒鬼一起頂格十五天拘留、罰款壹仟元,我們認為不公,提出復議,希望政府給我們老百姓一個公道,萬分感謝。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 2022年12月12 日作出的包公昆(前)行罰決字〔2022〕1879號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壹仟元行政處罰決定事實部分與實際不符,請求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并責令重新作出。
被申請人答復:2022年05月22日15時59分,郭某某報警稱包九中門口酒鬼打人。經調查,違法行為人郭某某、谷某某同違法行為人烏某某在昆區(qū)包九中對面夢緣書店門口因停車問題發(fā)生糾紛后,互相廝打。
以上事實有報案材料、違法行為人陳述及辯解、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作出包公昆(前)行罰決字〔2022〕187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以毆打他人給予郭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壹千元處罰。
本局認為,對郭某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懇請包頭市昆都侖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2年5月22日16時左右,申請人與家人谷某某和孩子到昆區(qū)烏蘭道包九中對面夢緣書店購書,將車輛停放到書店門口后,行人烏某某上前制止,谷燕君與烏某某因此發(fā)生爭吵進而引起互相毆打。隨后申請人報警,警察出警到現(xiàn)場。申請人于2022年6月14日提交書面報案材料,被申請人與當日受理案件。
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14日對谷某某、郭某某進行詢問,2022年6月15日對烏某某進行詢問,因被申請人出警到現(xiàn)場后烏某某已被證人趙某帶離現(xiàn)場,被申請人為了調查了解找到烏某某,2022年5月28日對證人趙某進行詢問。被申請人在處罰決定作出前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因爭議較大未達成一致意見,調解不成于2022年12月12日對申請人作出包公昆(前)行罰決字〔2022〕187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以毆打他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壹仟元的處罰決定。
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當事人陳述申辯、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證據證明。
經本機關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經查明,2022年5月22日16時左右,申請人與家人谷某某前往昆區(qū)烏蘭道包九中對面夢緣書店,將車輛停放到書店門口,行人烏某某上前制止的過程中發(fā)生爭執(zhí),引起谷某某與烏某某互相毆打。其間申請人向烏某某打了一掌。申請人與烏某某未住院診斷、治療,待被申請人調查時烏某某傷情已好。被申請人根據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認定申請人與谷某某結伙毆打他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天,并處罰款壹仟元的行政處罰。
《公安機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規(guī)定,“結伙”指兩人(含兩人)以上。一般是指主觀上有實施結伙的故意,在形式上有明顯的糾集過程,以實施違法犯罪為目的,組成人員相對確定。對所涉及的違法犯罪事實具有目的性、確定性。根據該規(guī)定,申請人與谷某某系夫妻關系,因購書停車與烏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互相毆打行為,申請人與谷某某在事發(fā)之前不以實施違法行為的目的糾集在一起,不存在結伙的主觀故意,對所涉及的違法犯罪事實不具有目的性、確定性。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以結伙毆打他人,作出拘留十五天,罰款壹仟元的處罰,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14日受理案件,2022年12月12日作出包公昆(前)行罰決字〔2022〕187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年6月21日至2022年9月5日對谷某某損傷程度進行鑒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扣除被申請人未計入辦案期限的鑒定期間和疫情等客觀因素,被申請人仍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罰決定,其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辦理治安案件期限,其作出的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經研究決定:撤銷包頭市公安局昆都侖區(qū)分局作出的包公昆(前)行罰決字〔2022〕187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包頭市昆都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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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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