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昆府復決字〔2019〕第3號
?
申請人:王某
被申請人:昆都侖區(qū)昆北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高明
職務:昆北街道黨工委書記、辦事處主任
住址:包頭市昆都侖區(qū)民族東路西
?
申請人王某因被申請人昆都侖區(qū)昆北街道辦事處未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對其申請的信息公開進行答復,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依法確認被申請人昆北街道辦事處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行為違法,并責令依法公開政府信息。因申請材料不齊、證據不全,本機關于2019年4月29日下發(fā)《行政復議補正通知書》,要求其補充材料。申請人遞交補正材料后,本機關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申請人房屋位于A地塊,所在區(qū)域集體土地因涉及征收拆遷問題,申請人于2016年與昆都侖區(qū)昆北街道辦事處簽訂了《拆遷補償協(xié)議》,但申請人沒有該協(xié)議原件?,F(xiàn)因生產生活需要,申請人于2019年3月25日向被申請人申請書面公開《拆遷補償協(xié)議》,申請人2019年3月25日簽收后至今未做任何答復。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信息公開職責,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答復:被申請人接受到《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后,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未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于A地塊,所在區(qū)域集體土地因涉及征收拆遷問題,申請人于2016年與昆都侖區(qū)昆北街道辦事處簽訂了《拆遷補償協(xié)議》,但申請人沒有該協(xié)議原件。2019年3月24日,申請人王某與梁某、郭某填寫《包頭市昆都侖區(qū)昆北街道辦事處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申請人王某、梁某、郭某某(郭某之父,已去世)與昆北街道辦事處簽訂的《拆遷補償協(xié)議》。同城郵件查詢系統(tǒng)顯示,申請人3月25日投遞郵件,申請人提供的電話錄音顯示,昆北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收到該申請。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復印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郵寄快遞單、同城郵件查詢系統(tǒng)截圖、錄音光盤等證據證實。
綜上,本機關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4月3日修訂之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申請人要求公開其與昆北街道辦事處簽訂的《拆遷補償協(xié)議》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4月3日修訂之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行政機關對于收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區(qū)分不同情況進行答復。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19年3月25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信息公開申請后,至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時未進行答復的行為顯然違反上述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責令被申請人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依法作出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4月3日修訂,2019年5月15日期施行)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處理。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019年7月15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shù)?,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shù)摹?/span>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之前)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ㄒ唬儆诠_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ǘ儆诓挥韫_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ㄈ┮婪ú粚儆诒拘姓C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ㄋ模┥暾垉热莶幻鞔_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之后)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